刑讯逼供:“烤全羊”不起诉,踢断肋骨不起诉,那什么才是可以起诉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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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所有的记者,都只会提一些“肩颈疼痛怎么办”的问题。总有一些记者是有骨头的,比如九派新闻的记者,在万千文书中,打捞出了几份“不起诉决定书”。
这两个“不起诉”的报道,都是九派新闻发出来的。
一起是发生在河南郑州,一派出所民警采用“烤全羊”的方式刑讯逼供,之后,还多次殴打该嫌疑人的头部,致其轻微伤,事发后,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,检方决定不起诉该民警。
“烤全羊”是一种什么方式,媒体没有说。网上有一些介绍,但不清楚与郑州的这位民警采用“烤全羊”的方式是不是相同。
点击阅读:以“烤全羊”逼取口供:刑讯逼供的那些方式,你都想不到!
另一起发生在湖南临澧,狱警彭某脚踢刘某胸腹并打两耳光,致刘某肋骨骨折,被认定为轻伤二级。后监狱代行赔付刘某22万元经济损失,刘某对彭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。
临澧县检察院公布了对狱警彭某的不起诉决定书。
刑讯逼供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。中国不仅在程序法上禁止刑讯逼供,而且在实体法上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。
如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、虐待人犯的行为。
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,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。
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,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应当予以排除。
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“毒树之果”。很多冤假错案的背后,大多有刑讯逼供的影子。曾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,曾说过这样一句话:“刑事上的冤错案件,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。”
财经网曾经在2015年的一篇报道中,有这样的描述:
冤案与刑讯逼供,在实证统计上已几乎划上等号。
在近百起死刑冤案样本中,当事人全都反映遭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。根据佘祥林、李久明、杜培武等人的回忆,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、电击、肉体虐待、拷打、泼冰水、禁止睡眠、灌辣椒油、呛水……等等。刑讯时间从数天到数月不等,不少当事人屈服于这种手段,只得招供。
http://news.sohu.com/20150814/n418821676.shtml
从某种程度上来讲,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之一,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,还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。
但对刑讯逼供的禁止,还不仅仅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,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,因为它在程序上是不正义的。关于这一点,以及刑讯逼供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,法学教授罗翔有一段很深刻的话:
因为手段是种子,而目的是树。刑讯逼供无疑是有毒的种子,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。
如果无视正当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,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,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,每一个无辜的公民都有可能会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,欲加之罪何患无辞,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的惨剧就会无数次的上演。
九派新闻报道的这两起案件,一起在河南郑州,一起在湖南临澧。一起是轻微伤,一起是轻伤二级。都是在取得对方谅解以后不起诉。
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既然已经作出并生效,我们理应尊重,但是对这个决定,的确存在一些疑问。
如果“烤全羊”和踢断肋骨的行为都可以不被起诉,那究竟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严重到什么程度才会被起诉呢?
培根说,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,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。
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,比个人的违法行为,对社会的影响往往更加恶劣。
刑讯逼供,伤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,也是对司法机关整体形象的伤害。仅仅是受害人的一纸谅解,就可以免于起诉,这会不会让老百姓觉得是在官官相护,从而对守法价值和司法公正产生动摇?
就在前不久的2021年12月6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印发《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》,提出检察院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、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,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。
要杜绝刑讯逼供,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能够尊重程序正义,自觉远离刑讯逼供,另一方面,也要求能对刑讯逼供重拳出击,惩前毖后,才能防止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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